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補教家教業者訂定專案查察計畫,自7月8日起派員前往各大專院校校園週遭蒐集家補教家教業者張貼之徵才廣告或至網站查詢蒐集相關訊息並進行實地查察。

依就業服務法第34條相關規定,家教中心從事推介人才、媒合,屬於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如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法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補教家教業中心亦應遵守相關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取費用;若有不當超收費用或是其他以任何名目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可處以超收費用10至20倍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 (構) ,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2011-07-12)

查察不法家教業者 維護工讀學生權益

暑假來臨且大學指考也剛結束,許多學生會選擇暑期打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針對打工學生最愛的家教業訂定專案查察計畫,配合「打造暑期工讀就業安全網」政策,已派員前往臺北市各大專院校校園週遭蒐集家教業者張貼之徵才廣告或至網站查詢蒐集相關訊息並進行實地查察,經由實地取得之廣告傳單或資料,先行確認是否為合法家教業者,如依法設立者,將實地查察檢視該業者之收費標準有無依照法令規定;未依法設立者,將協同勞動檢查人員實地查察。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家教中心從事推介人才、媒合,屬於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如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家教中心並應遵守相關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可收取之費用: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5%,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1,000元,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700元。若超收費用或是其他以任何名目所收取之費用皆屬違法,依法可處以超收費用10至20倍之罰鍰!

民眾若發現家教業者疑似未申請設立許可,非法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或是超收費用等違法事項,歡迎向勞工局檢舉,請電洽1999市民專線轉接勞工局,或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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