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加盟傳單廣告不實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廣告不實!享x商行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7月6日第1026次委員會議通過,享x商行於對外「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享x商行於97年1月至99年6月期間,對有意加盟者提供系爭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前揭廣告宣稱「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及「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予人印象為享x商行及名牌頭等艙加盟體系,是全國「唯一」一家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事業,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為交易之決定。

惟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系爭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系爭廣告宣稱尚與事實不符,核屬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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