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單身女性在花藝公司擔任助理,遭花店男老闆以「妳好漂亮,我想抱一下」、「內衣罩杯」、「跟男友第一次做愛在哪?」等言語性和不當動作騷擾,當下雖有喝止,但怕因此失去工作只好隱忍。不料,男老闆並不因此而收斂,因此向新北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於調查後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

花店男老闆則強調他與妻子都將被害者當家人看待,並無猥褻之意。

新北市勞工局初步整理申訴內容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將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負責人陳述意見,說明有無性騷擾之情形;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需舉證有無進行「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性騷擾案成立,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遇同事性騷擾或不當動作,直接表達不舒服感覺,並當面拒絕不合理要求,告知公司主管或是向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如公司內部拒絕受理或徇私,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100/7/10)

關於樹林某花坊職場性騷擾一案,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處理情形如下:

一、 勞工局於7月7日上午接獲性騷擾申訴後,立即與申訴人進行訪談,全案已錄案且進入處理程序中。

二、 勞工局初步整理申訴內容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將於7月11日發函通知該花坊負責人陳述意見,說明有無性騷擾之情形;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需舉證有無進行「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 彙整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陳述意見及調查資料後,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

四、 若該職場性騷擾案成立,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五、 「性騷擾保護措施」的五大步驟就是1.制止性騷擾行為2.講出去及寫下來3.蒐証4.內部申訴5.向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申訴電話是﹕2967-6902。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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