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必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此開店商家不需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開店商家結帳是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收銀機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或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    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第一項各種統一發票,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
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近來民眾反映,持禮券及現金購買菸品時,部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交易金額合計為零,引發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避免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該分局並表示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例如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因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結帳採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機器特性所設定之統一發票已立即開出,致無法配合法令不開出者,應注意不應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才能避免爭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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