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保障技術生的勞動權益,北市勞工局針對多家使用技術生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檢查發現知名量販業者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技術生,不但有超時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晚間8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以最高裁罰標準,從重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77條規定,將外國籍負責人,於6月27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刑責。

有部分開店商家雇主將技術生視為「廉價勞工」且存「僥倖心態」的觀念,因技術生絕大多數是15歲以上未滿16歲,是勞基法所稱「童工」。如有導致危害技術生「童工」的勞動條件,經勞工局查證屬實,必將嚴懲不貸。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77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知名量販業者違法使用技術生 北市勞工局移送負責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為落實保障技術生的勞動權益,北市勞工局針對多家使用技術生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並於100年5月20日發現知名量販業者使15歲以上未滿16歲(即勞基法所稱「童工」)之技術生,不但有超時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晚間8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並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將外國籍負責人,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刑責。

陳業鑫局長強調,事業單位在招用技術生時,其相關工作時間及休息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尤其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技術生屬勞動基準法之童工範圍,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且不使其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工作。陳業鑫局長補充說明,該業者使該名技術生於單日加班超過4小時,勞工局業以最高裁罰標準,從重裁處新臺幣6萬元。此外,還使該名技術生工作至夜間11點,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應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勞工局業於6月27日將負責人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陳業鑫局長進一步表示,技術生至事業單位學習技能,提早熟悉職場環境,為未來就業提早鋪路,固然為一樁美事,然而,部分雇主卻將技術生視為「廉價勞工」的錯誤觀念,導致危害技術生的勞動條件,因此,技術生權益是本(100)年度勞工局專案檢查重點,如經勞工局查證屬實,必將嚴懲不貸,呼籲雇主不得存有僥倖的心態。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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