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病假雇主若恣意拒給罰30萬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雇主有必要時,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不應以 技術性手段刁難勞工,雇主若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罰則,公布施行後,可處2萬至30萬罰鍰。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但雇主有必要時,可要求女性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若恣意拒依給假,可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論處;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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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 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
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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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勞委會同時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委會再次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女性生理假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不准請生理假2事業被開罰單

某光電公司主管退回生理假之假單,要求勞工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另外某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申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於公開會議及私下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勞工提起申訴後予以資遣。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同法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主管雖於事後核准生理假,但於員工請求時卻以避免員工濫用生理假為由駁回申請,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評定裁罰新臺幣1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生理假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旨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以免 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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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勞委會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因此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懷孕被解雇法院判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一余女士100年3月24日因懷孕值班打瞌睡等理由遭到資方解僱,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余女士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勝訴,並要求飯店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余女士遭到資方解僱,隨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惟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隨後余女士於100年4月15日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認為難以認定雇主係因知悉余女士懷孕而將其解僱,故懷孕歧視不成立。

開店商家雇主解僱懷孕婦女不一定就構成就業歧視,例如,雇主因業務緊縮、部門結束等理由進行大量資遣;或者勞工懷孕期間,因在從事職務時犯了重大不可彌補的過失,導致雇主相當的損失而為之懲處等,屬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非直接因懷孕而產生解僱的不利對待,但開店商家雇主依法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須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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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辦公室戀情開花結果性別歧視罰十萬

 有一勞工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故向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經調查發現,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員工確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立即表明要求一方離職,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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