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陸客來台旅遊,國內已有部分開店商家為爭取陸客觀光商機,接受陸客人民幣 直接消費行為,緊接月底又將開放陸客「自由行」,擔心開店商家不知不得以人民幣作為交易媒介而違法,中央銀行於100年6月16日發布新聞稿重申:「商家不得接受人民幣交易」。

有部分開店商家為爭取大陸客來台觀光商機,方便陸客消費就以人民幣直接作為交易媒介,然此做為已違反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3 條, 人民幣在臺兌換的規定。開店商家若有此行為且被查獲有接受陸客人民幣直接交易消費,其人民幣及價金將依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9 條本條例依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3 條
人民幣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者,其持有人得向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以下簡稱收兌處)進行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
前項金融機構或收兌處,以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者為限。
第一項得進行之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以前項金融機構或收兌處經許可得辦理之業務範圍為限。
非經許可,不得辦理任何與人民幣有關之業務。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9 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而為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之業務行為者,其人民幣及價金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金融機構及收兌處違反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三章之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新聞稿

商家不得接受以人民幣交易

陸客自由行與陸客團進團出同樣適用「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有關人民幣在臺兌換之規定。為避免相關業者為爭取商機,恐有直接以人民幣作為交易媒介而產生違法情事,特重申如下:

依據規定,人民幣應先至經許可之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兌換為新臺幣後,方得以之購買商品勞務。商家如直接收受人民幣,其人民幣將予沒入。商家如非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之兌換或買賣,其收受之人民幣或新台幣亦將沒入。

本行為應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已許可223家金融機構(共3,550家分支機構)及包括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各觀光景點之184家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兌換,應可滿足陸客來台觀光兌換需要。本行並歡迎更多銀行及外幣收兌處申請為人民幣之兌換據點。

以上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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