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對老闆有所不滿,口出惡言,老闆除可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外,還可將員工解僱炒魷魚,資遣費也不用給。

99年七月新北市有一名女員工用台語辱罵老闆「臭俗辣」,老闆氣憤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板橋地院簡易庭在100年一月間依公然侮辱罪,判女員工言詞已對老闆的尊嚴及聲譽,造成貶損,判罰罰金八千,得易服勞役八天。

女員工不滿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同樣認為「臭俗辣」有罵人愚弱、孬種之意,五月三十一日駁回上訴。

另本案女員工提出民事告訴,要求公司給付服務十五年的資遣費及薪資共四十三萬六千餘元。民庭法官依據勞基法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勞工,有重大侮辱行為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刑事判決認定女員工有罵人行為之實,判決駁回告訴。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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