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統計,截至目前計處分加盟違法案件37件,罰鍰807萬元,其中97年以後處分案件即占7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呼籲並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在簽加盟合約書前應看清楚合約,要求業主提供完整之加盟書面資訊、詳細暸解加盟之權利與義務,審慎評估加盟及經營能力,慎選加盟總部

此經營加盟業者應注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最新修正的規範內容,除原本規範之資訊揭露、契約審閱期以外,應特別注意新增之加盟費用、供應條件及商品或原物料訂購數量等資訊亦應以書面揭露,另外締約後經營行為、招募加盟廣告及其他與加盟店交易行為等,及公平交易法有關之規範。

8大資訊揭露事項(加盟營運費用、智慧財產權、加盟店分布、商品及原物料供應條件與訂購之限制)、契約應事前審閱與交付、締約後不得從事差別待遇、搭售、限制交易對象、強制採購數量等限制競爭行為。

經營加盟業主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另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訂發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加盟店並得循公平交易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 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 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修訂發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條文)

88.6.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
92.11.25.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302號令發布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100.5.18.第1019次委員會議修正
100.6.7.公壹字第1001260594號令發布

一、(背景說明)
  近年國內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多種行業。
惟伴隨連鎖加盟事業活動增加,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之交易行為,涉及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等問題,亦隨之增加。
本會為維護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爰彙整及分析加盟業主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加盟業主遵循辦理之。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受任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

三、(資訊揭露規範)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或個案認定之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者,得認未隱匿重要資訊,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前項加盟重要資訊,例示如下:
(一)開始營運前之費用:
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包括其項目、金額或預估總額。
(二)加盟營運過程中之費用:
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定期應支付之費用,包括其項目、預估金額。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本款之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1、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供應條件相關事項(如指定之規格、供應商或承攬施工者名單)。
2、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及數量。
3、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八)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四、(契約審閱與交付)
加盟業主於簽訂與加盟經營關係相關之書面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前項書面契約,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且加盟業主不得拒絕提供。
加盟業主倘有未符合前二項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五、(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利用其相對優勢地位或加盟店對其之依賴關係,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一)差別待遇行為
加盟業主對於不同加盟店之間或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如無正當理由,就價格、交易條件或交易與否給予差別待遇,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虞。
(二)不正當限制加盟店之交易行為
加盟業主為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或維持加盟品牌形象與利益、整體加盟體系之商譽,對於加盟店課予必要之限制,為實施同一加盟體系之合理範疇。
惟加盟業主倘利用加盟店對其之依賴性或相對優勢地位,不正當限制加盟店之事業活動,逾越實施連鎖加盟體系業務之合理範疇,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虞。
可能涉及違法之行為態樣如下:
1、搭售
無正當理由要求加盟店於購買商品時,須同時購買其他商品,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2、限制交易對象
無正當理由限制加盟店銷售之商品、資本設備、原物料及裝潢工程等事務,必須由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廠商供應或承攬施工,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但僅係推薦供應或承攬廠商名單,或無強制拘束者,不在此限。
3、強制採購數量
無正當理由強制加盟店採購一定數量之商品、原物料並禁止退貨,而該數量超過加盟店合理營業天數可銷售之數量或必要之存貨數量,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4、其他不正當限制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六、(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加盟業主倘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七、(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
本會針對加盟業主之不實廣告、比較廣告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注意並遵守相關規定。

八、(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百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加盟重要資訊及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若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予補充修正。

就個案之處理,本會仍須依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訂發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以有效規範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重點包括:例示8大資訊揭露事項(加盟營運費用、智慧財產權、加盟店分布、商品及原物料供應條件與訂購之限制)、契約應事前審閱與交付、締約後不得從事差別待遇、搭售、限制交易對象、強制採購數量等限制競爭行為。

  公平會表示,由於本次修正內容從過去的重要交易資訊揭露,延伸至締約後交易行為,特於本(9)日對外界說明,期使業界能充分瞭解公平交易法對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以有效維護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 近年加盟事業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多種行業,而且交易糾紛時有所聞,公平會蒐集相關案例,參考國外加盟相關規範,彙整及分析加盟業主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邀集專家學者、連鎖加盟協會與業者座談,集思廣益,修正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作為該會執法標準與加盟業主經營遵循之參據(相關規定如附件)。

 

最新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重點包括:

一、    
例示8大資訊揭露事項:加盟業主依規定揭露資訊,就不會被認為隱匿重要資訊。例示事項包括1.加盟開始營運前之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2.營運過程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定期應支付之費用)。3.智慧財產權內容。4.經營協助及技術指導之內容與方式。5.商圈分布經營方案。6加盟店分布及解除終止契約之統計。7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內容(如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供應條件,及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及數量)。8.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事項等資訊。

二、     事前審閱與交付契約:除原規定契約合理審閱期間外,新規定增加書面契約應簽立正本二份,由加盟雙方各執一份。

三、     締約後限制競爭行為:增訂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如果利用其相對優勢地位或加盟店對加盟業主的依賴關係,而有差別待遇、搭售、限制交易對象、強制採購數量或其他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將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

四、     前揭8大資訊揭露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實際個案中倘有其他重要資訊未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仍將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認定是否違法。
 

五、     同時增訂加盟業主招募加盟之廣告文宣,及與加盟店之交易行為,仍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由於連鎖加盟及創業展覽會即將於臺北市(6月10日)、臺中市(6月17日)展開,根據公平會統計,截至目前計處分加盟違法案件37件,罰鍰807萬元,其中97年以後處分案件即占73%。因此,該會特別呼籲並提醒加盟業者注意最新修正的規範內容,除原本規範之資訊揭露、契約審閱期以外,應特別注意新增之加盟費用、供應條件及商品或原物料訂購數量等資訊亦應以書面揭露,另外締約後經營行為、招募加盟廣告及其他與加盟店交易行為等,亦應注意公平交易法有關之規範;同時欲以加盟創業之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要求業主提供完整之加盟書面資訊、詳細暸解加盟之權利與義務,審慎評估加盟及經營能力,慎選加盟體系。

公平會最後表示,為加強宣導新修正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內容,公平會將於本(100)年7至8月間辦理宣導說明會,屆時歡迎各界參加。加盟業者或民眾若有加盟資訊揭露、締約後不正當限制交易相關問題,可向該會服務中心洽詢(02)2351-0022;或參閱公平會最新修正規範內容(網址http://www.ftc.gov.tw)。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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