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頂讓契約前繳付訂金付現 15萬,簽約當日繳付 85萬支票,也就是簽約當日頂讓金給付即一次就全部付清,交給讓店業者,但票據支付日期是技術轉移傳授完畢日(三個星期票),技術轉移傳授亦已一個星期多如今,因合夥人突徹資,個人資金恐負擔不起日後經營成本壓力,故想放棄頂讓店面權力,請問訂金和支票可不可以拿回來??



阿甘回覆:
只要你所簽那份頂讓契約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亦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頂讓契約即在雙方簽立當時即生效成立。生效後除非頂讓契約頂讓雙方有約定頂讓店賣方應盡責任,且頂讓店賣方又有不履行責任時,例如不履行(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店面使用權轉移債權、債務轉移)

至於訂金能否請求退還,須視不能履行責任,應歸責何方而定,茲述明如下:

1.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訂金不得請求返還。例如:頂(買)方付訂後,認為價格偏高或認為地點不佳而後悔不買,則不得請求讓(賣)方退還訂金,但如頂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應按約定條款而行。

2.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第三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訂金。例如:頂(買)方付訂後,讓(賣)方認為價格偏低或認為還有機會讓給他人,也就是後悔不賣,則讓(賣)方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頂(買)方訂金與頂方,但如頂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應按約定條款而行。


3.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第四款規定,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例如:店面如被地震天災或遭第三人縱火燒燬,此乃不可歸責於頂讓雙方,讓(賣)方只須將訂金返還頂(買)方,但如頂讓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應按約定條款而行。



民法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 249 條 (訂金之效力)
訂金,除當事人另有訂訂外,適用左列之規訂:
一 契約履行時,訂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

 民法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更多 頂讓店面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加盟店實務經驗探討 or 加盟店禁止頂讓 or 頂店要辦那些變更較好 
 
頂店吃大虧實務經驗談or頂店不吃虧實務經驗談or頂店殺價技巧or 頂店應知事項
 or頂讓合約樣本 or頂讓合約要規範那些  or 頂讓店務必要簽合約or 頂店檢核表or 頂店步驟
估算一下商譽or付訂要註明保留解約權or 訂金 or 頂讓金給付方式or  讓店價格要怎麼
簽約內容和過程注意事項
1.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
2.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3.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4.店面使用權轉移
5.債權、債務轉移

arrow
arrow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