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2處市場(公有36處、私有66處)、52處攤販集中區及19個商圈等4萬戶營利單位產出堆肥廚餘,如交付清潔隊收運,即應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才能交給清潔隊收運。

即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為政策宣導期,對於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者,將採柔性勸導。自100年8月1日起攤商如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清潔隊得依法拒收或退運,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
    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廢棄物清理法第 12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自即日起,新北市的市場、攤販集中區及商圈等4萬戶營利單位所產生的堆肥廚餘,必須使用付費的專用垃圾袋盛裝才能交給清潔隊收運,至7月底前為宣導期,自8月1日起攤商如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清潔隊得依法拒收或退運,並得依法告發。環保局預估此政策推動後,每年至少替市庫節省6千多萬元的支出。

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20日公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各區轄內公、私營市場及攤販集中區產出堆肥廚餘需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始得交付清潔隊收運,自即日起至7月31日止為政策宣導期,對於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者,將採柔性勸導,讓列管對象了解政策執行,自8月1日起如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清潔隊應拒收或退運,全市預計將有4萬戶攤商納入規範。

環保局統計,目前有102處市場(公有36處、私有66處)、52處攤販集中區及19個商圈,每天產生堆肥量高達100公噸以上,以堆肥方式處理,預估每年至少需由市庫多負擔6千多萬元支出,因為堆肥廚餘屬需付費處理的資源,考量攤販堆肥廚餘產生量大,且常夾雜垃圾及資源回收物,環保局表示,期望推動使用專用垃圾袋收費方式後,可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業者採行分類減量措施,為此,重新訂定廚餘排出方式公告,希望將市場、攤販等營利單位共同配合落實減量。


環保局表示,目前三重區已全區優先示範實施,包括力行路攤販集中區、三和夜市及溪美市場等9個市場與攤販集中區,其中力行路賴姓業者(水果行)表示以前用黑色垃圾袋裝垃圾或廚餘,因沒仔細分類,所以都很大包,現在用了專用垃圾袋,會很仔細加以分類,雖然麻煩,還是可以配合。


市府規劃,凡公、私營市場及攤販集中區產出堆肥廚餘如交付清潔隊收運,即應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清潔隊回收後的堆肥廚餘仍以再利用方式處理,另業者也可比照事業委託清潔隊以外公民營清理機構清理;另便利商店業、飲料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及蔬果批發業也是本次列管對象,亦須比照市場排出規定排出。


環保局提醒,列管業者之一般垃圾及堆肥廚餘務必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後,才可以交給各區清潔隊收運,其餘凡養豬廚餘與可回收的資源包含廢紙箱、乾淨保麗龍、乾淨廢塑膠袋、廢食用油、廢竹簍、廢竹筷、廢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瓶、玻璃瓶等分出,清潔隊都將免費清運,不需使用專用垃圾袋。另因列管對象產生量大,排出前請先與各區清潔隊聯繫,約定排出時間及地點,不得交付線上收運,以免影響家戶垃圾排出,請務必配合,一旦發現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亂丟垃圾,或將垃圾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公園與學校等地果皮箱或子母車之環境污染行為,環保局將依法告發,並處以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在此,呼籲所有列管對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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