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美容化粧品有不肖業者在指甲油、香水等化妝品中,也使用塑化劑疑慮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目前雖然美、日等國並未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但是包括歐盟、東協及中國大陸等地區均將其列為化粧品之禁用成分。我國業已分別於94年4月21日、95年5月11日及97年10月28日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成分,惟其若屬產品製程中不可避免之自然殘留,目前總殘留限量100 ppm,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目前國際間對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管制標準不同,然國內美容化粧品業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總殘留限量100 ppm),以免觸法受罰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7 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16 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3 條
依本條例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有關媒體報導化粧品含塑化劑疑慮乙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

化粧品係為使用於人體外部之產品,且國際間研究發現,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如DEHP及DBP等)不易經由皮膚吸收,然為加強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仍嚴格管制其使用。目前雖然美、日等國並未禁止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添加於化粧品,但是包括歐盟、東協及中國大陸等地區均將其列為化粧品之禁用成分。我國參考國際間管理規範,並採取嚴格管制標準,業已分別於94年4月21日、95年5月11日及97年10月28日陸續公告,禁止化粧品添加Dibutyl phthalate (DBP)、Benzyl butyl phthalate (BBP)、Bis(2-ethylhexyl) phthalate (又稱Di(2-ethylhexyl) phthalate或DEHP)、Bis(2-methoxyethyl) phthalate (又稱Dimethoxyethyl phthalate或DMEP)、Diisopentylphthalate (DIPP)、Di-n-pentyl phthalate (DnPP)及Di-n-octyl phthalate (DnOP)等7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成分,惟其若屬產品製程中不可避免之自然殘留,目前總殘留限量100 ppm,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鄰苯二甲酸酯類等塑化劑可增加指甲油產品之延展性,或用作彩粧、香水、髮膠、沐浴乳等含香味製劑之「香料固著劑」,以避免所添加之香料快速釋出及維持香味,然依據目前國際間研究結果,該類成分於動物試驗中具有致癌性,並被列為疑似環境荷爾蒙物質。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業已責成各地方衛生局加強抽查市售化粧品,同時呼籲企業經營者,雖然目前國際間管制標準不同,然國內化粧品業者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並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另外提醒民眾選購化粧品時應檢視其標示是否完整清楚,切勿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之產品使用。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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