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臺中市ALA PUB大火造成嚴重傷亡之後,臺北市在3月間也針對臺北市區內包括PUB等特定公共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工作;為提供民眾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決定於4月29日晚間,再次進行營業場所公共安全無預警抽查,若有不合格情形,則將依其不合格的項目分別張貼「消防」或「建築」安全不合格場所標示。

這項在營業場所張貼不合格標示的做法,是自臺北市長郝龍斌在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中作指示後,首次至營業場所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工作,並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警察局、建管處、商業處等單位派員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負責執行。臺北市營業場所經消防、建管、商業等單位聯合稽查認定不合格業者,北市府將在其營業場所門面張貼「不合格場所」標示。

消防局局長蕭英文表示,消防局於3月中旬已完成臺北市所轄PUB等6類場所全面檢查工作,經檢查不合格場所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針對未於期限內改善之場所依消防法予以處罰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外,自即日起再張貼「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標示,以揭示不合格訊息,提醒消費大眾。

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羣表示,建管處自3月份起全面執行「PUB等娛樂場所」公共安全動態檢查,凡經檢查不合格場所,除已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新臺幣6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外,即日起將依規定再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告示,俾利消費大眾識別。

建管處處長王榮進表示,經安檢不合格的場所,無論是逃生避難動線堆置雜物,或室內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建管處均依建築法開罰,並視違規情節態樣限期改善,倘屆期仍拒不改善者,將依建築法連續處罰新臺幣1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或強制拆除違規室內裝修部分,以確保消費環境公共安全。

此外,已經市府張貼「不合格場所」告示的店家,若同時又涉及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違規營業者,都市發展局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今後若再經查獲仍未履行停止違規使用義務者,當連續並加重處罰新臺幣30萬元,並擇期執行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臺北市政府則指出,相關業者應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應保持關閉但不可以上鎖等,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消防局也同時提醒民眾,在前往公共場所消費時,應先了解逃生路徑,注意逃生通道是否暢通,若發現有不合格事項,則應儘速離開,拒絕消費。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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