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對美容業之前發生沒有取得合法醫師執照的美容師為客人紋眼線時,不慎灼傷客人眼角膜,判決違反醫師法判處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2010年1月間簡姓女子為客人紋眼線時,不慎灼傷客人眼角膜。法院一審時,以違反醫師法判處簡女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簡姓女子不服,上訴高院後,於2011年3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量刑。

不久前美容業才陸續發生沒有取得合法醫師執照的美容師為女顧客點痣,造成女顧客紅腫發炎怒告女美容師,檢察官依違反醫師法起訴美容師事件,及台中市1家美容公司以「微針導入療程」為顧客處理皮膚凹洞、疤痕或妊娠紋,涉及醫療行為,並造成彭姓女顧客傷口潰瘍,彭女訴請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高雄地院依沒有取得合法醫師執照,違反醫師法判決45歲劉姓負責人及41歲趙姓美容師各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美容業者業務範圍應從事人體表面化妝美容,如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不受醫師法限制。美容業者不具醫師合法執照,就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以電燒、雷射儀器處理黑痣,或使用藥品具「侵入性」行為,只要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醫療行為皆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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