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開店創業者在與加盟總部締結加盟合約前,依據公平會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加盟總部須書面提供加盟開店創業者下列資訊(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給予加盟開店創業者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合約前及加盟合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合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合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各行各業,已是當前熱門的創業途徑,2月18日至21日台北世貿舉辦加盟展,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減少加盟交易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提醒創業加盟的民眾,在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詳細暸解加盟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亦呼籲加盟總部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包括所需費用、加盟店分布等,並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
 

為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維護加盟事業市場之交易秩序,公平會已於民國88年訂定加盟處理原則,並多次因應實務需要作修正。惟因近年加盟事業發展迅速,伴隨交易糾紛頻傳,公平會收辦加盟檢舉之案件及處分案件較往年有增加趨勢,截至目前計處分加盟違法案件36件,罰鍰792萬元,其中最近3年處分案件即占72%,違法態樣大多因加盟總部僅口頭說明而未提供書面資料;該會不斷採行多元管道對外宣導,期使加盟總部瞭解前揭處理原則之規定,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進而維護完善之連鎖加盟交易秩序。

  公平會表示,加盟總部在招募加盟過程中,使用廣告文宣之內容應確實;同時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方式提供交易相對人重要資訊,包括加盟總部本身背景、負責人與主要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之資歷、加盟所需費用的收取方式及金額、智慧財產權使用範圍與限制、對於加盟店之經營協助與輔導措施、直營店與其他加盟店間之營業區域內加盟店之名稱與地址、終止加盟契約的統計資料、以及關於加盟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等資訊。此外,加盟總部於簽立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充分審閱期。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88.6.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一)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前項所稱支付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但不包括基於轉售或出租用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
三、(名詞定義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五、(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六、(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