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之權益,觀光局已訂有「『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特約商店如有故意提高價格等影響公務人員消費權益者,經本局查證屬實,即請收單機構予以記點考核,記點累計達5點時,由收單機構予以解約外,另報請本局管制半年或1年內不得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

一.特約商店未配合建立預購型交易資料之『預購型』,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1。

二.特約商店未依規定使用國民旅遊卡專用刷卡機具(誤刷卡機),以致影響公務人員權益時,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1。

三.特約商店未妥善處理與持卡人之交易糾紛,致影響持卡人權益,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2。

四.特約商店加收刷卡手續費,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2。

五.特約商店不接受小額刷卡,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2。

六.特約商店提供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消費之商品較使用一般信用卡或現金交易價格為高,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3。

七.特約商店提供之優惠方案或廣告有不實之情形,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經查證屬實者記點數3。

八.特約商店如有第一項至第七項違規事件,累計記點達5點時,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半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記點數5。

九.屬第四項至第七項之違規事件,經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半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記點數5。

十.特約商店主動或被動協助持卡人以不正當之方式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1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記點數5。

十一.特約商店如有不法營業行為,或經查獲實際營業地點或營業項目不符「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適用範疇,或以結合異業採購以招徠公務人員刷卡消費情事,經查證屬實,將予解約,並報請觀光局管制1年內不得再以同一統一編號重新申請成為特約商店記點數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