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讓我頂到一家在校園內原來是做西式複合餐飲的店,而且店長還是以前認識的同事喔,所以我跟我的夥伴,二話不說,三天之內就決定頂下了,因為也是看準校園裡有商機,當時原來店主還私下分租給賣牛肉麵的(未經學校核准),那時我們想也沒差,還可分擔一部分租金也不錯,不過後來因為與牛肉麵店簽約時發生了一些爭執,(他們不願意被限制住使用範圍)我們後來叫原店長協商,請他們搬走,沒想到竟是惡夢的開始….。

我們在10月7日付清所有頂讓金35萬,原店主跟我們說讓他營業到9日,我們也同意了,不料他竟在8日清晨把所有的機具設備搬走,只留下學校的東西,我的夥伴去學校看到很生氣,在店中打電話對原店主叫囂,不料原店主竟聯合牛肉麵攤告我夥伴威脅恐嚇,下午就進警察局了,意圖轉移焦點,叫我們讓牛肉麵留下,他就撤銷告訴,我還問他未甚麼要搬走設備,他說因為牛肉麵店跟他要20萬的遷移費,他也是不得以的…云云狗屁到灶的話。

我現在已經寄存證信函給他了,不過他卻聯合牛肉麵店去警察局告我夥伴威脅恐嚇,本來警察也不願受理,他們就天天跑,跑到警察受不了只好傳我夥伴做筆錄,害我夥伴好端端成為被告,惹一身晦氣。

所以奉勸大家,簽約真的很重要,現在對我們最有利的一點就是,我們當初簽的是『買賣協議書』,而不是讓渡書,而且設備器材的明細都是他提供的,所以基本上原店主私自搬走設備器材,就犯了詐欺(他原來沒跟我們說部份設備是學校的)、竊盜等罪…,不過原本高高興興頂店的事情,現在卻變得要法院纏訟,實在也不是我所樂見的,唉…實在有夠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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