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營業由於經營不善或店面整修等原因,向稅捐機關申請暫停營業,如營業人想恢復營業,請記得依法申請復業手續,以免違規受罰。

營業人暫停營業,如未依照規定申請復業,就自行恢復營業,即時是一時疏忽,一經查獲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另外,營業人若因此而有逃漏稅,除追繳稅款外,並須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ㄧ至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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