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合伙人,都有權以代表合伙生意的身份,向外進行借貸。因此,以合伙人的身份向外用合伙生意的名義借貸,所有合伙人都有責任負責清還。

因此,如果合伙人之間,想就個別的合伙人向外借貸的權力有所限制,應以合約內容形式作出規範,例如規定某一合伙人不可以向外借貸超過某個數額。

但是合伙人必須明白,這只是對各合伙人存在有約束力,違反這條款的合伙人,只算是違反了合伙協議中的條款,但全體的合伙人仍然要就這個債項向債權人負責,而合伙人的責任是「共同和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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