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家開放加盟連鎖公司,為防止公司內營業秘密外洩,計畫要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契約,規定員工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類業務公司參與經營或任職,否則將賠償公司離職時一個月薪水的100倍,這樣的規定內容是否合法?

ans:
依我國現行法律實務見解,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皆認定其有效,至於「合理的範圍」,法院裁斷依據下列幾項:

(一)雇主有保護合法利益必要,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一般指雇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值不值得保護,雇主可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某項資訊構成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二)離職後發生同業競爭事件,促使企業利益蒙損害或受影響,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競業禁止的規定內容,應限定於員工在企業內,有學習或接觸專門的業務範圍內。
競業禁止的保護年限各行業消長情形皆不同,禁止的年限規定很難有絕對的標準,但年限不能無限期延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競業禁止的補償費用須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能無限制的擴張。

參考依據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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