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從94年7月1日起管制娛樂場所、營業場所低頻噪音,業者應事先於法令執行前做好防制工作,徹底了解自身場所中噪音源(冷卻水塔、發電機、抽水泵、抽(排)風機、pub及卡啦OK音樂聲)低頻(20~200Hz)噪音現況,做好相關之防制作業。

低頻噪音7月1日正式實施後,如 娛樂或營業場所違反管制標準,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再限期改善。 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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