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板橋一家鵝肉店的老闆遺失兩支上萬元手機,懷疑是剛路過的學生偷拿,因此跑到學校要可能渋嫌的學生排隊倒出書包讓他檢查,最後店家老闆沒搜到遺失兩支上萬元的手機,鵝肉店老闆事後雖然已經道歉,但學生家長知曉後對該店家當時的處理方式,認為相當不妥。

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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