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非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物品者,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且營業登記處所無供推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可繼續按住家用課徵房屋稅。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改課面積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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