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借他人開立者,如被稅捐機關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外,出借統一發票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再被查獲將連續處罰,且可能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幫助他人漏稅之刑事責任。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不用、轉用統一發票或拒收營業稅繳款書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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