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之決定,應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不是以實際請款日為入帳日。

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買賣業以出貨時開立發票時限之規定,實務上應以發票開立日為客觀可認定之交易發生日既會計事項入帳日期。再者,又因一般進銷貨係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故收貨當日就應為會計事項發生日。

若違反不按時記帳之規定者依法將會被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係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之期限,以免影響會計資訊重在即時提供之本質,非會計事項入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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