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很賊,但說真的還真有兩下,我不久前在xx補習班打工當櫃檯,有一學生和家長同來問已經繳了下學習補習費,現不想補了想退費,不知可退多少?

補習班的主任剛開始一直勸說讓學生續補習,但對方不為所動,堅持退費,補習班主任見對方堅持就說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退你75%學費,學生和家長說好,辦好退費。

隔一周後這位家長又過來說:主任依規定應退90%以上才對,主任剛開始還拿法條給家長看是退75%沒錯,然而那家長也不是省油的燈有備而來拿出95年9月11日開始實施的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主任只好說我去查證一下,再隔10幾分鐘出來就對那家長說他不知法令已修改,趕緊補發退費與該家長。

各位看倌你知道嗎,補習班主任拿舊法令辦退費,當然大部份都被矇混過去了,有多少學生和家長知道新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退費規定,就算被人抓包,就好像我們主任做法假裝不知有新法條存在就好,你說補習班是不是很賊。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八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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