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6月頂了一家飲品店在簽約時前店主及房東並未告知此店面已被徵收需拆掉10坪以上 徵收補助金房東早已領(房屋隨時會拆 可能半年無法營業) 請問我在不知情情況下被矇騙簽約 房東及前屋主是否需付法律上責任或者我需如何向他們索取我的損失?

回覆:
如果有事先告知需徵收拆掉10坪才以較市面店面便宜價格讓出和出租
你仍願意頂下
後果當然是自行負責
房東和前業者並沒故意欺瞞
但如房東或前業者已事先得知且未事先告知你需徵收拆掉10坪就有欺瞞之情事乃屬積極損害,依民法可求償
但法律講求證據證據之所在官司勝負之所在
當然你要拿的出有利於你的證據才有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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