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代書、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至於把房屋無償借給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且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當地一般租金」則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也相當普遍,那就是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借給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的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視同租金支出,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資料摘錄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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