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補習班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行號即應強制投保勞保而受僱包括,正職或是兼差人員也就是說只要補習班不論是正職或是兼差人員只要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補習班就有責任要替員工投保勞保

如果補習班沒替員工投保勞保,員工即可至勞保局檢舉補習班。補習班將被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72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另員工若在此期間不幸所發生職災事件導致損失,補習班業者應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
6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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