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員工一受雇,老闆就得替員工投保勞保,至於有兩份以上工作的員工,可依勞委會在73年做出的解釋令,上班族受雇於兩個事業單位,為避免加重保險費負擔,只要在工作時間長、所得較高的公司,投保勞保即可。另可依照內政部勞工司75年做出的解釋令,勞工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在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到職業災害,雇主仍應依照勞基法規定,補償勞工。

若不幸發生職災,員工如是在未投保的事業單位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老闆仍應按勞基法規定,提供負擔醫藥費及住院期間的收入損失補償,這點老闆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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