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媽媽帶小孩於96年3月20日到麥當勞林森南路店用餐,小孩追趕時不慎跌倒撞上麥當勞叔叔右腳突出的大紅色鞋頭,左額頭受傷縫了四針,痊癒後留下疤痕。小孩的爸媽認為麥當勞事後沒有致歉,一狀告上法院且依過失責任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規定,應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及懲罰性賠償共卅三萬元。

台北地院於97年6月判決麥當勞沒有提供安全的用餐環境有疏失,麥當勞應對消費者用餐空間及設施負有確保安全的責任。然該店麥當勞叔叔塑像擺設位置不當,致使走道狹窄顧客通行不易,加上麥當勞叔叔右腳鞋頭,懸空突出易絆倒顧客,麥當勞顯有疏失,應賠償一萬元醫療費、二萬元懲罰性賠償及三萬元精神慰撫金;然因小孩是在追趕媽媽時滑倒,故其只應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因此判麥當勞賠償三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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