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

賦稅署表示,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惟在稽核人員鍥而不捨努力查緝下,其逃漏稅捐將難以遁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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