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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應視該發票是否已使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分別處理: 
一、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分局說明,統一發票係營利事業最重要之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營業人應妥善保管,以減少買、賣雙方或與稽徵機關課稅之爭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 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 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 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 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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