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店開業若只口頭承諾無訂立合約,站在承租店面房客立場來看,若一年內房東突然要收回店面,承租店面者由於沒合約保障,雖說依民法無須訂立書面亦有其效力,然日後若產生糾紛或告上法院時,口頭約定恐將承受舉證困難所產生不利的後果。承租店面者將面臨所投入的裝潢設備及努力辛苦經營店面所打下的基礎,頓時化為灰燼,嚴重損失的高風險。



承租期限超過一年,依照民法第422條規定,必須訂立合約,如無訂立合約,將會被視為是不定期租賃,即使雙方有口頭約定期限,此期限對雙方也就無約束力。站在房東立場,只是日後產生糾紛或對簿公堂時,口頭約定恐將承受因舉證困難所產生不利的後果。若一年後房東要收回店面,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情形,才得收回店面房屋。

另外租屋造成不定期租約的情形,大致上有下列三種情形:
1.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
2.租約逾一年,且未以字據訂立之(民法第422條)
3.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民法第451條)


房屋租賃契約之成立,原則上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及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依民法無須訂立書面亦有其效力。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451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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