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吳姓美髮師指控隔壁洗衣店自89年5月起開始營業,每天營業時間從8am~10pm,店內洗衣機、脫水機運轉所發出的噪音長期干擾她,經醫院檢查診斷有聽力受損、罹患耳鳴耳疾等症狀,向洗衣店求償四十萬元。基隆地方法院97年11月裁決洗衣店噪音雖未超過標準,但依「住宅區內商業行為不得侵害和干擾他人環境安寧」,仍判決洗衣店應賠償2800元精神撫慰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判決指出,洗衣店內所產生噪音,雖未超過標準,然有可能是造成吳姓美髮師聽力受損的部分成因,然住宅區內的商業行為,如娛樂、餐飲、汽修、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等,亦不得侵害和干擾住宅區內環境安寧,否則住戶仍可依民法提出損害賠償。

相關法律法規:

1.都市計畫中之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醫院是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2.「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於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燃放爆竹。 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及其他公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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