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我頂讓一間咖啡複合店,頂讓合約中有提及店內所有設備將全數出讓給買方,當我點收時卻發現和當初所看的營業設備及生財器具有所差異,明顯感受到缺東缺西的,讓方卻堅持就是只有這些東西,只是生財設備改變地方放置而已,沒有缺東缺西,如果我不頂按合約規定簽約金和訂金將歸讓店方所有,我明知營業設備及生財器具有差異但又苦無證據,真是啞吧吃黃蓮。



從這次頂讓經驗中我學到,一般頂讓店面合約中所敘訴店內所有設備指的應是包含營業設備及生財器具,但實務執行上如未寫成明細表列數與量,或是運用拍照攝影存檔(雙方簽收)為證,若在頂讓的營業設備及生財器具上產生數與量認定上的問題時,就比較不會有爭議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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