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24日第894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如附件)。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國內連鎖加盟經營方式發展迅速,營業範疇遍及各行各業,為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維護加盟事業市場之交易秩序,於88年通過頒布、92年修正本處理原則,惟該處理原則自前次修正以來,迄今業已逾4年,產業經營型態不斷翻新,故於本(97)年度進行檢討及修法作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加盟經營關係定義中「支付一定代價」類型明確化,並將經銷、代銷及寄售等易與「加盟」混淆之零售模式排除適用,以契合目前業界實務,並將有助於相關事業配合遵循。另就本處理原則之重點應揭露之資訊項目,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查詢到的公開資訊刪除;新增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替代之規定,此外,明訂民事賠償責任之法律效果等。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時表示,因該處理原則之性質僅係例示若干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至於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個別認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88.06.0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
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11.25.
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
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
公法字第0940001302號令發布
97年12月24日第894次委員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一)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前項所稱支付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但不包括基於轉售或出租用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

三、(名詞定義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第七款之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五、(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審閱期間。

六、(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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