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滿18歲少女(未成年),慶祝高中畢業,花8千元在身上等3個地方紋身刺青,回家後被父親發現,前往刺青店理論,刺青店老闆自知理虧(刺青師傅替未成年人刺青,沒有監護人陪同,也沒有取得監護人同意書),故同意支付少女恢復原狀雷射費用,當初3個刺青紋身總共才賺8千元,現全部清除雷射費用至少要20萬,這下一不慎察(替未滿18歲紋身刺青)真的虧大了。

因紋身刺青是一侵入性傷害的消費行為,所以未成年紋身刺青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須監護人同意始生效力。若未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可向紋身刺青業者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過去也有紋身師傅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替未成年人紋身刺青,最後判賠的案例,然若當事人同意,刺青師傅亦非強迫少女紋身刺青,法院判賠的機率似乎也不大。紋身刺青店為預防類似案件再發生之道,應準備標準格式的刺青同意書,讓紋身刺青者簽名蓋章,另如是未成年還要請法定監護人陪同,且須獲得法定監護人簽名蓋章才行。

民法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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