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和勞委會相關行政函釋:「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的勞動條件應比照一般勞工辦理」,試用期間舉凡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提撥勞退、資遣、職災等都必須與一般正式職員相同。故試用期間,若有同工不同酬或是預扣薪資的行為 ,不給加班費、不准請假等不合理,皆是一明確違法行為。


「試用期」提供雇主有機會觀察新進員工是否得以勝任工作,確實對店家經營管理具有正面效果,然在1997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將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刪除,所以現今法律並未明文「試用期」應該多長才合理,一般來說,勞資雙方可依工作職位和職責,在不違背契約及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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