腸病毒疫情隱匿不報或不主動停課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以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如情節重大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將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之罰鍰,教育局亦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臺北縣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勒令停招。


以下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北縣政府衛生局於98年6月30日接獲民眾反映新莊市茱莉亞托兒所學童感染腸病毒,衛生局指派新莊市衛生所人員至該所調查,發現該所7月1日至7月8日期間分別有4位學童疑似感染腸病毒請假在家休息,但托兒所皆未進行通報作業,經衛生局約談托兒所負責人後確認該所人員未向衛生所通報,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整。

依據疾病管制局的監測資料顯示,腸病毒流行期為每年4至9月,且自97年大流行後,迄今仍未曾間斷,今(98)年截至8月14日統計全國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個案29例,其中北縣佔6例;去(97)年同期全國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個案346例,北縣佔15例。


衛生局亦提醒北縣轄內各公私立教托育機構應依北縣府98年1月10日北府衛疾字第0980001759號公告(附件一)落實通報作業,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或疑似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園所亦應即時加強孩童所處環境的衛生消毒,及持續追蹤罹病學童健康狀況,另呼籲家長應依醫師指示讓染病學童在家休息一週,除保護自己外也保護其他學童健康,降低腸病毒感染的機會。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衛生局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 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 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 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 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為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 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 、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事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執行或查核,或未符同條第二項之查核 基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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