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頂讓店面除了承擔原來的設備裝潢,也承擔了原來的店面租約,設備裝潢頂讓與否,房東是無權決定。但是,依民法規定,契約關係只對契約當事人有效,債權人(房東)除非同意,不然店面租約沒經房東同意轉讓對房東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頂讓店面成功與否及店面願不願轉租及轉租給誰,最後決定的權是在房東,因此為避免頂店者頂下店面,卻沒店面可接手經營的問題產生,要頂讓店面簽約前,務必要先徵得房東的書面轉租同意或者是頂店者取得與房東所簽新租約才行。

 

 

若讓店者與頂店者雙方談妥且簽約頂讓店面,房東卻不願意把店面轉租給頂讓人,遇到這種情形下,也不是完全沒有解套的方法。如果房東沒有限制你轉租且租賃合約上也沒有轉租條款,你就可以用轉租的方式達成你頂讓的目的如果房東有限制你轉租或是合約上有轉租條款,你可採委任經營方式來解決租約的問題,但採委任經營方式,日後店面所衍生出來的債務可是要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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