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沒有事先告知老闆,自動離職就不去上班,員工不告而別是有所不對;但雇主老闆不應以此為理扣薪,薪資還是要照常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論員工有無事先告知要離職,工資都要照給,即使有違約金部分,除非雇主老闆事前已徵得勞方同意扣除,不然雇主不能在未經勞方許可下,就直接扣除

依法老闆還是要先給工資全額,再由勞方拿出違約金。

 

勞基法中有規定除非勞資雙方已約定或同意,且其規定要符合「適當性」與「合理性」,否則資方不得以任意理由扣發或延後發放員工薪資。



勞方如果遇到資方給薪不正常、不平等待遇,第一步驟利用存證信函,向資方說明已侵害到個人的每月經濟分配權或生存權,如資方不以理會,可進行第二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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