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宣稱減肥減重瘦身療效罰款300萬

食品依法不能宣稱有減肥減重瘦身效果或其他療效,然衛生署99年10月公布99年七月至九月違規藥物食品廣告中,其中有高達八成是食品違法是因宣稱具減肥減重療效,其中前三名為宣稱強化骨骼肌肉機能、減肥瘦身、肝臟解毒。

鑑於部分違規食品業者屢罰不怕,衛生署正草擬「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擬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違法宣稱療效罰則,從目前二十萬到一百萬,大幅提高三倍至六十萬到三百萬。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名稱) 、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
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
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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