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的頂讓店面經驗

頂讓店面不是一件小事,有時無法也很難馬上做決定,因此如果經初步看過也評估過這一間店面,
認為很滿意,那麼你可以先付一筆小額訂金頂讓賣方,要求頂讓賣方先保留頂讓權利予你,沒有付訂金,頂讓賣方沒有理由替你保留頂讓權利的。

如果真的很看好這家店,一般人會付訂金延後一 ~ 二周再簽頂讓合約的做法,這可能會有風險,因為這是我自身學來的頂讓體驗,當初我看好住家旁一家火鍋店要頂讓,又經過多次去店觀察,認為這老闆不會做生意才會要頂讓,不然這地點應該會滿有賺頭才對,最後頂讓雙方商談議價43萬成交,但那時又怕看走眼,故只先付訂金二萬,延後一周再簽頂讓合約,誰知在這一周內,被一火鍋連鎖業者出價51萬搶走,至今這家無緣的店生意人來人往,讓我每天經過這家火鍋店都覺得很可惜。

所以如果真的很看好這家店,最好還是雙方盡快簽頂讓買賣合約書,做為法律憑證依據,因為頂讓賣方一刊登要頂讓廣告,不為只有你知道,再說頂讓賣方如果收訂金後又反悔不讓,頂多依民法賠一倍的訂金金額予你,況且一般訂金金額也不會多高。如果不幸又遇到另一頂讓店面買家出價比你高出個幾萬元以上,那頂讓賣方改賣給另一頂讓店買家的機會或一店二賣的情形,不是沒有,而且應該還很高才對吧!


 

註: 民法第 249 條 (訂金之效力)
訂金,除當事人另有訂訂外,適用左列之規訂:
一 契約履行時,訂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訂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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