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依所得稅法規定為免稅所得,然若托兒所、幼稚園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補教課程所給付薪資就應辦理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立案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但若業者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於正常補教課程增開聘請音樂、美勞、安親、課輔等才藝老師,其才藝、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法條規範的免稅所得,因此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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