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擺攤做生意火鍋料,掛出「歡迎試吃、一斤10元」布條強調低價販售火鍋料一斤十元,吸引菜籃族上前搶購,有一名被害人提著五斤火鍋料、拿五百元準備結帳,不料攤商改口說:「不是一斤十元,是一斤一百元。」被害人一聽傻眼,反問「不是一斤10元嗎?」,攤商說:「就是一斤100」,被害人認為受騙就說「那我不買了」,攤商板著臉向被害人嗆聲:「就是一斤100,你現在是要打架還是怎樣?」被害人不敢多話,當場趕緊打電話向警方報案。 
 

警方將四名攤商帶回警局,攤商稱一斤十元是試吃價,有一小旗幟上也有寫著「一斤一百元」,是消費者自己沒看清楚所致。警方因有多名消費者受騙上當及被害人堅決提出告訴,最後依詐欺罪嫌將四名攤商移送檢方偵辦。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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