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頂讓一家店給別人,只收了訂金簽約金和頭期款,頂店方尾款拒絕付給我,我寫債務不履行存證信函催繳也沒效,頂方反指說我變換主要生財設備(咖啡機和製冰機)從知名高價廠牌變換成低價廠牌背信違約,還要我賠償違約金。

對方說我變換主要生財設備(咖啡機和製冰機),指我違約的理由我覺得太過離譜誇張,但我也沒辦法證明是對的,當時頂讓合約內文是有提及咖啡機和製冰機各一台,但並沒有寫到咖啡機廠牌名稱那麼仔細。原始購買憑證和維修廠商資料,都早移交給頂店方,當初這咖啡機和店面我也是在一年前接手頂下的,當初我頂來時就已經是低價廠牌設備,我只知道有這些原始購買憑證和維修廠商資料,開店一忙又沒故障過,因此壓根就沒看過其內容,是不是和咖啡機品牌相符合。

後來頂店方尾款原本是要付我15萬,但我因沒辦法證明是對的,頂店方只付我10萬元,雙方和解落幕。

從這事件我學到文書合約一定要盡量約束描述詳細,才有保障。頂讓合約書不僅要將主要生財設備列入,還要將品牌名稱及購買年寫清楚,另外頂讓合約書如果頂讓總金額不低,最好到法院去辦公證,日後若有糾紛,就不必再經由民事訴訟即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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