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工局在99年6月17日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會做出決議,華航招募廣告限制「身高」就業歧視成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限制身高,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罰30萬元。

華航99年於5月21日招考空服員,由於4月22日在公司網站上,公佈招募條件,限制報名資格,女性要在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華航後續在三十天內,可向中央勞委會提出申訴訴願,若再遭勞委會駁回申訴,華航可再向行政院提出申訴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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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工局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22日於該公司網站、媒體及報章雜誌上公佈招募空服員一職之招募條件,其中報名資格「限制身高女性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部分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關「容貌歧視」之規定。


本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99年4月23日即主動介入調查,並即以電話通知該公司,表示其徵才廣告限制「身高」一節已涉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關「容貌歧視」之規定,並建請該公司即時修改其招募廣告,但該公司仍未撤下該招募廣告有關限制「身高」一節,案經臺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第68次會議於本月17日做出決議,評議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限制其「身高」之就業歧視成立,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並課處新臺幣30萬元整。


華航主張係基於客艙設備、飛行安全及服務性質之需要,且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訓練手冊中規範空服員的身高為「必須達到能以站立姿態開、閉頭頂上的置物箱以及伸手可及安全設施為要件」,故於其招募條件限制「身高」。


華航表示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通知其招募廣告限制「身高」一節已涉嫌違反就業歧視,故於99年5月21日初試時將身高限制改為「以光腳、伸手能碰觸到機艙行李櫃高度方式」進行,但此為嗣後之行為,不但不影響其違法之招募公告內容,且亦未能遏阻可能已生之「不符身高限制之潛在應徵者的權利受損」,故本件就業歧視成立。
2010/6/18
台北市勞工局新聞稿內文
 

工作權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就業服務法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於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是就業歧視係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他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即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勞工有歧視行為。招募徵才廣告如登刊限「男」限「女」限「身高」條件等字眼,限「男」限「女」涉及「性別歧視」,而限「身高」則屬「容貌歧視」,雇主如未能舉證或舉證不足以證明該項工作性質與上開條件有實質關聯,依得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應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某女性看護中心以照顧女性失能被看護人,其工作內容涉及身體私密接觸,招募時限女性看護工,或男性內衣模特兒,招募時限男性模特兒,可視為其僱用條件與其特定工作之特質有直接影響,故非為就業歧視。

為了讓每一個人有公平參與經濟生活的機會,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量,而非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也違反了國民就業機會均等原則,產生就業歧視狀況。

近來某航空公司招募員工時限制身高條件,本局於4月22日媒體報導後,即主動發函該事業單位,行政指導運用報紙刊登人才招聘廣告內容登載「限身高」等文字,顯己悖離就業平等原則,由於該企業用人所考慮因素很多,本案截至目前雖無任何民眾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或檢舉,惟基於就業平等機會保障,本局己收集相關資料,將於近期內(六月中旬)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就業歧視是否成立。本案如經評議成立就業歧視,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整。

2010/5/18 台北市勞工局新聞稿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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