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最近出現以物易物的交換平台,但交換物品中若是藥品及醫療器材涉及安全性,依藥事法規定,不得在網路上以任何形式交易,違者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款。

交換物品中若是食品、化粧品,亦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以物易物後,如果買方使用後因故出現問題,根據民法交換以物易物視同買賣行為,賣方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以下資訊來源: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免費商品交換,讓您不只換東西還能交朋友!」、「物盡其用的交換日記」等噱頭,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近來發現,網路上有專門「以物易物」交換各式商品之交易平臺,讓民眾找出家中不需要的商品,上網換取甲意的商品,一則省錢、二則環保,更可以在瀏覽商品的過程中享受購物的樂趣,因此這種新興的「以物易物」交換型態,在網路上掀起一股熱潮。

然而網路上的「以物易物」,比單純的網路購物更潛在危機,因「以物易物」交換之產品不限全新物品,舉凡吃不完的食品、不適合的化粧品、用不到的藥膏…等,都可能是交換的主角,但卻隨之衍生更多衛生法規相關的問題,如非完整包裝的食品,其衛生是否符合標準?化粧品是否被放置過久而過期?藥膏能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嗎?相信都是想交換的民眾心中的疑慮。

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18日函:「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物品之互易行為,適用主管法規買賣之相關規定」,也就是說,「以物易物」行為應比照「普通買賣」行為辦理,食品、化粧品之交換仍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衛生法規之規定;另藥物因其安全性及使用性堪憂,依藥事法之規定,不得在網路上以任何形式「交易」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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