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盤一間美語補習班,但因轉移技術和學生遲滯不進行,導致新學期招生期已過還沒完成移交,致我萌生退意,不想再頂讓,就依當初頂讓合約規定寄存證信函告知語補習班讓店方。雙方幾經商談,達成和解,協議由讓店方退還頂讓金及賠償我共45萬元,美語補習班經營權交由讓店方收回經營。不料,讓店方收回經營權後,遲遲不給付45萬,我一怒之下訴請法院裁判,請求法官判決命美語補習班讓店方應依和解書內容履行之。

在法院調解下,美語補習班讓店方知道沒勝算不大,故又與我在訴訟中達成另一次和解,退還全部頂讓金及賠償共30萬元,法院有作和解筆錄,但美語補習班讓店方仍假藉許多藉口遲遲不給付30萬,我一怒之下向法院直接聲請對美語補習班讓店方進行強制執行,最後才迫使美語補習班讓店方退還全部頂讓金共30萬元,但整個頂讓過程下來,讓我感到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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